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6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郝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6日至200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六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开封县、开封市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夜2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封县X乡X村北地小堤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王XX现金230余元及万利达手机一部;
2009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封市鼓楼区X街北口持刀抢劫连X一部N2手机,价值1209元;
2009年8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小伟(在逃)在开封县X乡X村北地小堤上抢劫出租车司机张X现金400余元及诺基亚N95手机一部,价值2327.5元;
2009年9月12日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封县X乡X村东南地的树林附近抢劫出租车司机孙XX现金630余元及三星V608手机一部,手机价值870元;
2009年9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封县X乡X村东南地的树林附近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罗XX现金3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
2009年9月16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封县X乡X村南大堤上准备抢劫出租车司机王XX时,被开封县公安局袁坊派出所民警抓获,抢劫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王XX、连X、张X等人的陈述,被抢手机的价值鉴定结论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抢劫,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根据其犯罪情况,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永涛
审判员段军英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