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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黄岩中兴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黄岩中兴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黄岩中兴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号(出票人为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28日,金额为x元整,付款行为兴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常州京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黄岩中兴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中波

审判员付洁

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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