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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苏丽芳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苏丽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苏丽芳常年在外打工,且地址不明,其本人无某、无某、无某行存款,亦无某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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