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隋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关长春主审、审判员王某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1年9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王某玉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