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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彪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六层X号房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1。

法定代表某: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X。

法定代表某: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Ny,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4。

负责人:汤某,总经某。

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彪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清华信息港综合楼三层307。

法定代表某:范某,总经某。

委托代理人:张茂波,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彪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雪梅,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伟和被上诉人深圳市彪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茂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A面B面》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信公司)所有和运营的网站“重庆热线”(//www.x.x.cn)下设的“星空影院”栏目,通过网址为//cq2.x.com的网站在线播放原告的电影作品《A面B面》,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某损失。原告发现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第三被告深圳市彪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彪骐公司)为//cq2.x.com网站的所有人。原告认为,被告重庆电信公司和被告深圳彪骐公司未经某告许可擅自通过其网站共同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作为被告重庆电信公司的总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某损失及原告为制止和追究被告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电信公司辩称: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网站系重庆彪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重庆电信公司只是为该网站提供了链接服务。被告重庆电信公司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同意被告重庆电信公司的抗辩意见,并同时认为,被告重庆电信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需中国电信公司为其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深圳彪骐公司辩称,其不是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网站的所有人,其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浙江金球影业有限公司系电影《A面B面》的出品单位。2010年4月23日,浙江金球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直某、轮播、广播、转播、下载、IPTV、数字电视、无线增值业务、网吧、酒店等环境及包括但不限于以手机、电脑、机顶盒、x播放器等为终端的网络版权和与之相关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及相应增值业务等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原告。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在授权环境下追究非法使用授权作品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授权期限为5年,从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2010年1月1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雪梅与重庆市北碚公证处公证员廖向麟、工作人员周春虎等一同在重庆市北碚公证处微机室,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周春虎在微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电脑桌面上的x浏览器,在空白地址栏输入www.x.x.cn,进入重庆热线首页,点击该页面中的“星空影院”,进入网址为//x.x.x.cn的网页,点击该页面中“环球影库”,进入网址为//cq2.x.com/x/x=2的网页,点击该页面中的“注册”,进入网址为//x.x.com/x/x.jsp的网页,在该网页中填写用户资料(用户名:x(略),密码:x),点击“同意以下服务条款,并提交注册信息”,显示“温馨提示”“用户x(略)注册成功”,点击该页面中的“立即登录”,进入//cq.x.com“星空影院”页面。在IE地址栏输入www.x.com,在查询栏中输入“cq2.x.com”进行查询,结果显示cq2.x.com网站的IP地址为61.128.194.201,本站主数据为重庆市X区)。

2010年6月10日中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雪梅与重庆市北碚公证处公证员石应富、工作人员周春虎等一同在重庆市北碚公证处二楼办公室,由周春虎在微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电脑,通过电信宽带上网的方式登录,显示网络已连接上。在桌面上点击“x”启动浏览器,通过百度网(www.x.com)进入网址为//www.x.x.cn/的“重庆热线”页面。点击该页面中的“影院”,进入//x.x.x.cn页面,在该页面以用户名x(略)、密码x进行登录,显示“欢迎您x(略)”。点击该页面中的“轮播频道”,进入网址为//cq2.x.com/x/x.x=61&x=x、有“星空影院>轮播频道>热门电影”字样的页面,此时该页面正播放电影《我心中的豆壳》。点击该页面中的“资费说明”,进入“星空影院资费说明公告”页面,公告内容中包括声讯电话、小灵通和互联星空直某包月服务的介绍,该页面底部标示有“增值电信业务经某许可证B2-(略)粤B2-(略)”字样。十三时十四分,//cq2.x.com/x/x.x=61&x=x页面开始播放电影《A面B面》,十四时五十五分,播放结束。

2010年6月28日,原告代理人胡雪梅通过中国通信咨询网(www.x.com.cn)查询显示,B2-(略)增值电信业务经某许可证的持有单位为被告深圳彪骐公司。2010年7月9日,原告代理人胡雪梅通过www.x.x.cn查询显示:粤B2-(略)增值电信业务经某许可证的持有单位为被告深圳彪骐公司,其网站首页网址为www.x.com.cn,备案通过时间为2010年1月22日;www.x.com网站的所有人是被告深彪骐公司,其备案号为粤ICP备(略)号。

被告重庆电信公司和被告深圳彪骐公司均针对“激速影院”网站(//x.cn)播放《A面B面》一事进行举证,提交了一部分证据材料,以证明//x.cn网站系重庆彪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重庆电信公司只是为该网站提供了链接。但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某其在本案中只指控//cq2.x.com网站侵权,而不指控//x.cn网站侵权。

另查明,原告已支付公证费1000元(公证书涉及的网站、作品有多个),差旅游费80元。被告重庆电信公司认可其是“重庆热线”网站(//www.x.x.cn)的所有人,并声称其已断开对“轮播频道”的链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被告深圳彪骐公司是否是涉案“轮播频道”(//cq2.x.com/x/x.x=61&x=x)的所有人。原告认为:1、涉案“轮播频道”页面标示有“增值电信业务经某许可证B2-(略)粤B2-(略)”字样,根据原告代理人查询备案登记信息,该两个许可证的持有者正是被告深圳彪骐公司;2、www.x.com网站的所有人是被告深圳彪骐公司,涉案“轮播频道”的域名为cq2.x.com,根据域名管理办法,二者应当是主域名与子域名的关系,故www.x.com网站所有人肯定是涉案“轮播频道”的所有人。被告深圳彪骐公司始终否认其是涉案“轮播频道”的所有人。一审法院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彪骐公司系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的所有人,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2、涉案“轮播频道”上的确标示增值电信业务经某许可证号为粤B2-(略),而根据原告代理人的查询结果,该许可证的持有者是被告深圳彪骐公司。但是,原告代理人查询结果同时显示,粤B2-(略)增值电信业务经某许可证对应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x.com.cn,与涉案“轮播频道”的网址(//cq2.x.com/x/x.x=61&x=x)明显不符,故根据现有证据,仍不能排除涉案“轮播频道”盗用前述许可证号的可能。在被告深圳彪骐公司不予认可的前提下,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信被告深圳彪骐公司是涉案“轮播频道”的所有人;3、至于原告提到的cq2.x.com是x.com的子域名,二者的所有人肯定相同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行的域名管理办法,cq2.x.com可以是x.com的子域名,但无法得出cq2.x.com必然是x.com的子域名的结论,在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提前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就此认定www.x.com网站与涉案“轮播频道”系同一人所有。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指控被告深圳彪骐公司系涉案“轮播频道”的所有人的证据不足。

二、被告重庆电信公司是否明知涉案网站侵权仍然提供链接。原告认为,在通过被告重庆电信公司网站(//www.x.x.cn)进入到涉案“轮播频道”之前,被告重庆电信公司网站的相关页面(//x.x.x.cn)上标明了“A面B面(清晰版)”字样[即点击“A面B面(清晰版)”图标后才进入到//cq2.x.com网站]。故被告重庆电信公司对被链接资源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工处理,对相关影视节目信息按不同的标准制作了相应的分类信息,被告重庆电信公司有能力对“轮播频道”的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重庆电信公司的网站没有直某链接到涉案作品,如不进入涉案“轮播频道”,不进行选择性操作,是无法获取涉案作品的。原告要求被告重庆电信公司对被链接网站提供的信息逐一进行甄别没有法律依据。从现有证据看,原告未能证明被告重庆电信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轮播频道”侵权。

三、责任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电影《A面B面》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予保护。涉案“轮播频道”(//cq2.x.com/x/x.x=61&x=x)未经某告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A面B面》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深圳彪骐公司是涉案“轮播频道”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重庆电信公司为涉案侵权网站“轮播频道”提供了链接服务,基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重庆电信公司明知或应知所链接作品侵权,且被告重庆电信公司声称其已断开链接而原告未能提供反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重庆电信公司不应对涉案“轮播频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重庆电信公司和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修正)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乐视网上诉提出:其已举示证据证明深圳彪骐公司是侵权网站//cq2.x.com的所有人,一审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重庆电信公司明知涉案网站侵权仍然提供链接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中国电信公司和重庆电信公司答辩称: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网站非其所有,其只是为该网站提供了链接服务,且及时断开了链接,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深圳彪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乐视网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播放涉案电影作品《A面B面》的网站//cq2.x.com为其所有,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向法庭举示了两份证据材料:一是重庆市X区公证处2011年3月12日作出的《公证书》;二是深圳彪骐公司与广东中凯公司的许可协议。用以证明涉案网站//cq2.x.com应为被上诉人深圳彪骐公司所有。

被上诉人经某,提出上诉人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才收集的该《公证书》,且网上查询的内容不够权威;深圳彪骐公司与广东中凯公司的许可协议只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及裁判文书印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为被上诉人的意见成立。此外,本院认为,即使采信该两份证据材料,亦只能证实被上诉人深圳彪骐公司系网站www.x.com的所有人,而不能证实其系涉案侵权网站//cq2.x.com的所有人。鉴于一审中已有充分证据证实深圳彪骐公司系网站www.x.com的所有人,本院对这两份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关于涉案网站侵犯他人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上诉人乐视网享有对电影作品《A面B面》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予保护。涉案网站“轮播频道”(//cq2.x.com/x/x.x=61&x=x)未经某视网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A面B面》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乐视网对该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被上诉人深圳彪骐公司是否系涉案侵权网站//cq2.x.com的所有人。从乐视网举示的证据分析,可以认定深圳彪骐公司系网站www.x.com的所有人,但不能据此推定涉案网站//cq2.x.com亦为其所有。一审法院以乐视网指控深圳彪骐公司系涉案网站//cq2.x.com的所有人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要求深圳彪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适当。

二是重庆电信公司为涉案网站//cq2.x.com提供链接服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本案证据来看,重庆电信公司的网站“重庆热线”(//www.x.x.cn)为涉案网站//cq2.x.com提供了链接服务,但该链接仅仅是一般链接;观众必须进入涉案网站//cq2.x.com进行选择性操作,才能获取涉案电影作品《A面B面》并进行播放。此外,乐视网亦未能证明重庆电信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网站//cq2.x.com侵权仍提供链接,因此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重庆电信公司提供的该链接服务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上诉人乐视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乐视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剑

代理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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