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军,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洋洋,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将军澳工业惃俊才街七十七号电视广播城。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与被上诉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长城宽带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长城宽带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决定书,决定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长城宽带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城宽带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敏
代理审判员肖艳
代理审判员李剑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