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四公里友联大楼X号。
负责人:程某,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网吧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网吧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X号三楼A14、A15。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洋洋,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伦杰,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以下简称易趣网吧)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易趣网吧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易趣网吧以其已与中凯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趣网吧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负担。
审判长周敏
代理审判员肖艳
代理审判员李剑
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