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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王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l号。

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静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日,原告经平顶山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购得(分期付款)农用运输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x,该车挂靠在平顶山市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代收原告购保险费用2450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2007年3月2日,平顶山市中远物流有限公司经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并以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给豫D一x车辆办理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交保险费1782.20元保险金额x元,购车上人员责任险,交保费504元,保险金额x元,保险单特别栏内注明“此车款已结清,属挂靠车辆。实际车主王某”。保险期间自2007年3月2目零时起至2008年3月1日24时至,2007年11月10日19时许,原告其子王某洋驾驶豫D-x农用运输车沿2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鲁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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