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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因与原审原告刘某龙、刘某国、刘某红、刘某静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原告刘某龙

原审原告刘某国

原审原告刘某红

原审原告刘某静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身份同前。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因与原审原告刘某龙、刘某国、刘某红、刘某静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华,原审原告刘某龙、刘某国、刘某红、刘某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X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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