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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胡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俊鹏,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兵,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冯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胡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情况,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黄某顺

审判员邢蕾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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