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俊鹏,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兵,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冯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胡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情况,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黄某顺
审判员邢蕾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