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许某许继派尼美特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阳光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支行签发的票号为EC/x,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许昌许继派尼美特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核二三建设公司秦山二期扩建工程项目部,持有人为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永昌
审判员:菅卫华
审判员:杜捷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