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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苏艾利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图苏艾利(系自报),男,25&x;岁(骨龄鉴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图苏艾利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图苏艾利及翻译林让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图苏艾利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见被害人翟××手提一红色透明手提袋,遂趁其不备,尾随其后边走边将手提袋撕开一洞,将袋内的白色钱包(内装现金1032元)盗走。后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报案材料、工作说明、骨龄鉴定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翟××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苏艾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图苏艾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图苏艾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柯冀军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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