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乙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阴连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赵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乙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对赵某乙与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负担的两项判决,缺乏公正。1.在认定的六宗婚后共同财产中,归李某两宗,价值至少115万元。归赵某乙四宗,最多价值68万元。一是双方均认可的四宗财产价值,漏掉了现市场价值至少85万元的光彩市场房产和一宗现市场价值3万元的雪铁龙轿车。二是光彩市X区X、X号房产均以未办理房产证为由,将所有判成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将数倍于农机市场房产价值的光彩市场房产判归李某所有。三是二审中赵某乙提交新证据,足以证实位于光彩市场X栋X号房产是由赵某乙每月按揭偿还本息的事实,并且赵某乙正在光彩市场门店经营轴承业务,而李某在工业路门市部经营轴承业务,双方在各自经营地点已形成事实,但生效判决却将两处经营场所判归李某,造成赵某乙失去了经营场所和收入来源。2.生效判决婚后共同债务四宗,一宗归李某,最多26万元,三宗归赵某乙,至少x.76元。其中在南阳市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9万元及利息,用于儿子做生意,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二)二审期间,李某隐瞒了位于洛阳市的一处房产,赵某乙调取了证据并提交于法庭,请求予以分割,但生效判决未予处理。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李某提交意见认为,(一)关于财产分割。经双方共同确认和法庭调查认定的婚后共同财产是:1、第二机电公司家属院房产价值30万元;2、农机市X区X、X号门面房价值30万元;3、雪铁龙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4、存放在光彩市场X栋X号房内的货物价值5万元;5、光彩市场X栋X号房产,购买价x元;6、南阳市X路门市部内的货物价值30万元。上述1-4项财产计80万元归赵某乙,5-6项财产计x元归李某。双方虽有五处房产,但经双方商定,已将其中的两处(大民都市家园房产和农机市场10、X号门面房)赠与成年子女。(二)关于债务分担。生效判决认定的共同债务是欠洛阳轴承厂货款26万元、欠光彩市场房贷x.47元余额x.29元、欠大民都市家园房贷余额(均截止到2009年9月8日),为便于还债,李某承担26万元。但两项相抵,赵某乙并不多承担。由于赵某乙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贷义务,以李某名义办理的两处房产贷款仍是李某支付。至于19万元的贷款是赵某乙自己举债投资做生意,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赵某乙个人承担。(三)关于遗漏财产。双方确实曾在洛阳购置一处房产,2002年赵某乙亲自将该处房产抵债给姚文全。二审上诉时赵某乙并未提及。造成双方婚姻破裂,赵某乙有过错。综上,赵某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房产分割及债务分担问题。1.赵某乙称生效判决漏掉光彩市场房产一处现值和雪铁龙轿车一辆现值的理由,听证中赵某乙提供一份南阳光彩大市场一期商铺价格表,因赵某乙在一、二审中均未对该理由提出抗辩,且该价格表不足以证明光彩市场房产现值85万元,其主张的雪铁龙轿车现值3万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项申请再审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时,使用人对房产只享有使用权,生效判决对此表述并无不当。生效判决已将南阳市X区X号、X号门面房判归赵某乙使用,赵某乙称生效判决将两处经营场所判归李某,造成赵某乙失去了经营场所和收入来源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南阳市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9万元及利息,生效判决查明该贷款因投资于赵某乙及其儿子做生意用,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判决赵某乙清偿该笔贷款并无不当。(二)赵某乙称李某隐瞒了位于洛阳市的一处房产,二审时赵某乙将调取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求予以分割,但生效判决未予处理的理由,因赵某乙在一审时未提出还有洛阳一处房产应分割的事实及证据,二审上诉状亦未提出,故生效判决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赵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邓焰

代理审判员金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慧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