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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李某与余某丙、余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张某乙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长宝,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高晓慧(余某丙、余某丁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X村高庄,现住住南阳市X区X路柴油机厂家属院。

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余某(余某丙、余某丁之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X组。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李某因与被申请人余某丙、余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乙、李某申请再审称:1.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某乙已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因余某(余某丙、余某丁之父)称欠条丢失,且双方系亲戚关系,故欠条未予收回。生效判决判令张某乙、李某再次偿还欠款错误。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本案一、二审期间,因本案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处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调取的有关张某乙与余某之间经济纠纷的相关证据处于保密状态。现该刑事案件已到审判阶段,张某乙、李某可以提供侦查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银行还款凭证等证据,以上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3.一、二审程序违法。刑事案件中所调查的还款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会对本案判决造成实质性影响。为此,张某乙、李某多次申请一、二审法院中止本案审理,但被一、二审法院拒绝。4.本案管辖错误。余某丙、余某丁的户口在南阳市社旗县,张某乙、李某住在郑州,故南阳市X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余某丙、余某丁提交意见认为,张某乙并未偿还所欠款项,李某对此亦予认可。余某丙、余某丁住在南阳市X区X路柴油机厂家属院,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张某乙、李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关于事实认定问题。张某乙借余某款项有张某乙给余某出具的借条在卷,张某乙对此也予以认可。张某乙辩称所借款项已全部偿还,但借条未予收回的理由,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且不符合常理。生效判决关于张某乙、李某欠款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张某乙、李某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2.关于新证据问题。张某乙、李某申请再审时虽提供了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银行还款凭证等证据,但以上证据不足以推翻张某乙本人所写借条及李某与余某家人达成的还款协议,且以上证据在刑事判决中也未被采信,故张某乙、李某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一、二审程序问题。本案虽与张某乙杀人案有一定的联系,但刑事案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并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对本案欠款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张某乙、李某以一、二审法院未中止本案审理,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张某乙、李某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且一审期间张某乙被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由原告余某丙、余某丁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张某乙、李某关于本案管辖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乙、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乙、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金铃

代理审判员邓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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