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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甲等诉被告李某丁、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高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高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高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高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某,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丁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列原告诉被告李某丁、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上列原告受雇于俩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劳务,俩被告于2011年10月23日出具欠条结欠上列原告工资款20万元未还,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连带支付上列原告工资欠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俩被告承认欠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丁、丁某应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吴某、高某乙、林某、黄某、李某丙工资款人民币20万元;若被告逾期还款,应加算按月利率2%从2012年8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诉讼费2150元由被告李某丁、丁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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