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
上诉人王X、张X因与被上诉人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孙玉明、关长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张X在二审审理中于2011年X月X日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张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张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王X、张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孙玉明
审判员关长春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