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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张X。

被告:X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李X。

被告:张X。

被告:崔X。

被告:刘X。

被告:李X。

被告:高X。

被告:刘X。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X家居有限公司、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X、张X、崔X、刘X、李X、高X、刘X、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X家居有限公司、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X、张X、崔X、刘X、李X、高X、刘X、李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X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00元,减半收取45,1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承担。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孙玉明

二О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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