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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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9日20时左右,被告人温某某和被害人朱x在平舆县X乡中心学校北门附近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被告人温某某捡起路边的砖头砸在被害人朱超的面部,致被害人朱超受伤。被害人朱超所受伤害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x的陈述,证人王xx、张xx、杨x、肖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宇飞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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