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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任某某与解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吴起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陕西省志丹县X镇X村民。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职业住(略),系原告胡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启军,陕西胜利山(略)事务所(略)。

被告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X乡X村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胡某某、任某某与被告解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7日,原告胡某某与妻子任某某乘坐被告驾驶的无牌桑塔纳2000轿车从吴起县城往五谷城行走,在五谷城毛砭村时,因天下雪,发生侧滑事故,致使原告胡某某和妻子任某某受伤送往吴起县人民医院治疗24天,本次事故经吴起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二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共计x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解某某自愿赔偿原告胡某某和原告任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住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x,于2010年11月15日前给付2000元,于2010年12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1年1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1年6月15日前给付x元,于2011年9月15日前给付x元。其余损失二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解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振杰

审判员袁景峰

代理审判员李研科

二0一0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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