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户,现住(略)。
被告丛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世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10年10月,被告将一无牌照桑塔纳轿车卖给原告,后由于该车并非被告所有,因此原告将车辆归还车主,被告为原告出具5000元的欠据,但欠款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丛某臣所欠原告李某购车款五千元,于二0一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依法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