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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被告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刘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兴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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