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女,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略)-2。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略)-2。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柏某负担。
审判长路经涛
人民陪审员黎振山
人民陪审员韩蕊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