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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丙与被上诉人杨某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智勇,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惠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沙瑞德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原审第三人郴州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武装部。

上诉人王某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勇,被上诉人杨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惠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武装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长沙瑞德园林绿化工程公司、郴州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丙与第三人郴州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公司是何种关系;王某丙是否有权发包本案园林工程,其发包行为是否为郴州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公司所认可;被上诉人杨某丁与第三人长沙瑞德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是何种关系,以及本案绿化工程是否完工、验某、结算,一审法院均未查实。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0元,退回上诉人王某丙。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罗某

代理审判员雷闻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丁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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