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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XX诉被告杨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葛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XX诉被告杨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10年7月25日15时许,原、被告在原告家门前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当即到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1102.8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02.8元、护理费800元、误某240元、伙食补助费192元、交通费24元,合计2358.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XX赔偿原告葛XX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九百元,此款于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前付清,视为双方赔偿结清。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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