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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陈某、刘某乙与被上诉人罗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因房屋确权及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

上诉人刘某甲、陈某、刘某乙与被上诉人罗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因房屋确权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陈某、刘某乙,被上诉人罗某、被上诉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的法定代理人罗某、委托代理人黄森较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一审判决后,罗某等四被上诉人也提起了上诉,由于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用,已自愿放弃了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事实不清,导致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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