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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沿龙X号1-4。

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号1-2。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路经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刘某鑫,X年X月X日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刘X由被告杨XX抚养。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路经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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