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朝鲜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街。
本院于201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x诉被告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0月8日经本溪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协议婚生子李xx(现年7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现由于原告经济条件不好、居住条件有限,不适合抚养孩子,为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请求将婚生子李梓维变更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子李Xx由被告李XX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冰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朴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