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韩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生有一子,取名韩某轩,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逐渐开始吸食毒品。现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儿子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韩某轩随被告韩某一起生活,原告刘某自愿当庭一次性给付被告韩某儿子五年的抚育费x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韩某儿子五年的抚育费x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韩某儿子四年的抚育费x元。
三、夫妻共同债务欠高世磊x元,府谷邮政银行贷款x元,薛森伟x元,韩某晓x元,刘某x元,原告刘某自愿负责偿还x元,原告刘某自愿当庭将x元交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偿还,其余债务由被告韩某负责偿还。
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分割,均归被告韩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梁裕雄
审判员张春林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