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X区X路xx号。
被执行人吕xx,男,49岁,汉族,现住廊坊市X区。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吕xx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广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吕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xx及其妻子王xx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宋洪涛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