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报社。
上诉人万X因与被上诉人X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甘国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X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万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万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某星
编辑:魏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