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华西里一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教育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该社社长。
被告湖北点开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X号建银大厦X室。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小庄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X号楼西侧院。
负责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诉湖北教育出版社、湖北点开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小庄书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于200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负担350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