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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乔某某,又名乔X、乔某华、乔某富,男。

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乔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年6月19日作出的(2008)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借款本金100万元错误,当时被申请人三次汇款只有75万元,双方约定75万元年利息25万元,所以申请人才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实质上本金是75万元。2、申请人分多次已还款20万元左右,可调取银行汇款凭据为证。3、借款是公司行为,并非个人借款。4、原审合议庭组成违法,未依法给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答辩称:1、借款除了三次银行汇款,下余部分给的是现金,有申请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原判认定借款100万元正确。2、申请人称还款20万元,没有证据证实。3、借条上有申请人的印鉴、签名和指纹,加盖的公司印章不是工商部门备案的印章,且2005年以来公司已歇业,未办理税务登记,说明借款不是用于公司业务活动。4、原审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合议庭组成人员张ⅹⅹ是退二线,没有退休,仍然是法院的审判员,程序并不违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借现金100万元,现申请人称借款本金为75万元,且已归还20万元,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2、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上写明的借款人为乔某某,虽然加盖有南阳金风华矿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但该公章与工商部门备案的印章并非同一印章,且该公司自2005年度以来一直未年检,原判认定该笔借款为乔某某个人借款并无不当。3、原审卷中有送达回证,证实原审开庭时依法传唤了申请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镇平县人民法院证明原审合议庭成员张ⅹⅹ当时并未办理退休手续,申请人称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乔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明栓

审判员李卫

审判员张庆恒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尹双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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