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儕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代理审判员谢宏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