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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5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XX。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服务部。

负责人:于XX

上诉人赵XX、谭XX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妍主审、代理审判员王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XX、谭XX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XX、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XX、谭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李妍

代理审判员王纪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白凤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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