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某。
被执行人杜XX。
被执行人孙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杜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XX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杜青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XX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振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