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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公某申请执行杜XX、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

被执行人杜XX。

被执行人孙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杜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XX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杜青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XX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振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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