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
被执行人闻X。
本院在执行刘X申请执行闻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闻X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执行了闻X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的保险金7万元给付刘X,此外经查闻X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刘X的意见,其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国山
审判员常振耀
审判员吕元合
二0一0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