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任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梁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景建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退回上诉人任某。
审判长王某乙强
审判员苟珊
审判员秦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