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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五终字第60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公司X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X区。

负责人:官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系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客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银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X,住沈阳市X区。

委托代理人:侯X,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XX保险公司X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XX客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和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春野、谢宏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保险公司X营业部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保险公司X营业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XX保险公司X营业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上诉人XX保险公司X营业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谢宏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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