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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1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建筑机械油漆粉刷厂

上诉人邹XX与被上诉人沈阳建筑机械油漆粉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XX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XX撤回上诉,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邹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姗珊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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