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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申付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47岁。

被告申付明,又名申某明,男,47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申付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和被告申付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5年结婚,1990年原被告收养一女申晶晶,现已结婚。1995年原被告生一女申晶丹。原被告结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年7月份,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诉。但原被告仍然无法共同生活。无奈,原告只有重新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次女申晶丹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家中其他房屋财产原告都愿放弃。

被告申付明辩称,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好,中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原告称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不是事实。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女儿申晶丹,并让原告负担部分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申付明经人介绍于1985年12月15日结婚。1990年,原被告收养一女申晶晶,现已结婚。1995年10月27日,原被告生一女申晶丹。原被告还收养过一子申世威(生于1980年11月6日),申世威在山西煤矿干活时出事故死亡,煤矿赔偿了原被告6万元,此6万元现由申晶晶保管。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09年7月份,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2010年3月2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和好。经本院征求申晶丹的意见,申晶丹表示不愿随原被告任何一方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建有西屋平房三间,此外无其他共同财产。对6万元赔偿款和三间西屋,原告均表示放弃,不再分割。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申付明结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婚生女申晶丹尚未成年,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一人负担申晶丹的抚养费,应予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三间西屋平房和6万元赔偿款的分割,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申付明(申小明)离婚。

二、原被告女儿申晶丹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长顺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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