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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28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女。

委托代理人:孙x,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谢宏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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