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玉兰
审判员高素兰
审判员岳艳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