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关X与被上诉人X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主审)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启星、孙玉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x在本院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关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周启星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