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14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焱,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东,男,汉族。

上诉人袁X焱与上诉人杜X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袁X焱、杜X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X焱、杜X东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X焱、杜X东撤回上诉。

上诉人袁X焱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

上诉人杜X东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倩

审判员那卓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