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杨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