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杨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