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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码(略)-5)。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6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安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某展“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意见,由李辉忠、于某、刘霞、汪鹏、马福琴、马光明、罗先才组成人民陪审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飞、向银、冉本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许某饮酒后于某8时许某驶车牌号为陕x二轮摩托车从兴安西路行至小南门十字时,因避让车辆摔倒,路口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将其带至安康市中心医院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辆时系醉酒状态。认为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汉滨区X区矫正办公室社会调查员当庭出示汉滨区罪犯审前调查评估表证实,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未作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庭审中经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6月20日17时许,接110指令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交警中队民警前往小南门十字出警,发现驾驶陕x二轮摩托车的男子许某发生交通事故,检查发现其酒后驾驶。

2、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巡警大队一中队民警证实,2011年6月20日晚8时许某们在时代广场门前治安岗亭执勤时发现一驾驶陕x二轮摩托车的男子在岗亭外摔倒,对其检查时中发现摩托车驾驶员许某有酒味,遂将其移交至江南交警中队带至安康市中心医院。

3、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节录证实,2011年6月20日下午17时30分喝了一瓶啤酒后,骑摩托车由兴安西路过影剧院十字,在小南门十字被民警查扣,并将他带至安康市中心医院对他抽血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毫克/100毫升。

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20日下午,许某喝了有两、三瓶啤酒后骑摩托车离开。

5、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页面信息证实,被告人许某于2007年10月12日领取准驾车型E的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

6、安康市中心医院急诊生化检验报告单证实,2011年6月20日对许某的血清进行乙醇检验结果为98毫克/100毫升。

7、汉滨区罪犯审前调查评估表证实,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x—2004)《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3.4标准,被告人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刚刚超过醉驾标准,并未肇事,属于某节较轻,在被交警查获时能够配合,还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态度,且汉滨区X区矫正办公室社会调查员当庭出示的汉滨区罪犯审前调查评估表亦证实,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经人民陪审团评议并综合旁听群众代表意见,故对被告人许某提出对自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颖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第某十二条对于某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某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数额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某条人民法院对于某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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