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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左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某丙、杜某丁、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宗善,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丁,男。

被上诉人杜某丙、杜某福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剑德、许莎莎,均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

上诉人左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某丙、杜某丁、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建、王某甲,被上诉人郑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宗善,被上诉人杜某丙、杜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徐剑德,被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晓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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