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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杨某某、靳某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别名“小勇”),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28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某南”),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12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靳某某(别名“小鑫”),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12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2日上午,在本市二七区X村“福林洗浴”黄XX(在逃)消费后结账时因打折问题与该洗浴中心发生纠纷,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贾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带领被告人靳某某、杨某某和刘XX、小磊、红亮(三人均在逃)等人到“福林洗浴”,采用语言威胁手段,强行向该洗浴中心老板朱敬涛索取现金2000元。

2010年3月18日23时许,在本市二七区X街孙XX(在逃)借用“一元起价大卖场”老板吕XX的扳手,孙XX的侄子在归还扳手时与吕XX的儿子发生争执。后孙XX电话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此事,被告人贾某某带领杨某某、靳某某和刘XX、黄XX(音)(二人均在逃)等人到事发地,以吕XX的儿子吕XX说话得罪孙XX要教训吕XX为由,强行向吕XX索取现金2000元。以上赃款均未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提取的三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莫XX、邓XX、吕XX、吕XX、赵XX、张XX、樊XX、刘XX、刘XX、的证言;被害人朱XX、吕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及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被告人两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共计400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贾某某两次纠集多人对二被害人敲诈勒索,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杨某某、靳某某较大,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3)三被告人因他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并以此敲诈勒索,态度积极主动,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可对其三人酌定从重处罚。(4)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三人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

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20日止。)

被告人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20日止。)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靳某某退赔违法所得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靖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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