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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富国,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常因一些琐事吵架生气,脾气和性格完全不和,根本就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在结婚时隐瞒自己的病情,导致婚后长期看病,我借遍了亲朋好友,现负债累累,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我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她的欺骗给我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打击,现我与被告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感情而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和原告结婚至今从没有吵架斗嘴,原告的这种说法是为离婚找借口。原告说我结婚时隐瞒病情,这种说法无有任何根据,在结婚前我根本没有任何疾病,现在身患疾病是由于到原告家为想生育孩子多方治疗不孕症所产生的并发症,在没有到原告家之前我的身体没有任何疾病。初婚的不孕,也可能是多种原因,并非我单方原因造成,但原告却让我无病乱求医,大量药物所产生的副作用,才使我患上了现在非常严重的疾病。我和原告结婚后感情很好,生活的也非常幸福,虽然现在我有病也不是不可就药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我对我的疾病治康复非常有信心,等我的病治疗康复我和原告还是好夫妻,退一步讲原告真是要离婚也得把病治好后再说,因此,现在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结婚后由于被告不怀孕,后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检查,诊断为1、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2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病发后原、被告曾到多家医院求治,现未治疗康复。原告以被告结婚时隐瞒病情,将来无生育能力等理由提出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杨XX、马XX调查笔录各1份,以证明被告常住娘家。2、通许县人民医院发射科诊断报告书1份,以证明被告病情。3、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以证明被告病情。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出院记录1份,诊断证明1份,河南省民权县中医院报告单1份,以证明被告病情。2、医疗票据12张,以证明被告看病花去的费用。3、李XX、宁XX到庭证言各1份,以证明被告在结婚时没有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然婚后被告患有疾病,但被告的疾病不是不能治愈病,在被告有病期间原告应对被告体贴和谅解,相互照顾,共同努力把被告的病治疗痊愈,不应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原告所诉被告在结婚时隐瞒病情,原告无提供证据,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向阳

审判员吴运庆

审判员席新建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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