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原审被告:裴某。
上诉人韩某为与被上诉人董某及原审被告裴某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关长春、王某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于2010年11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王某玉
二O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威